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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我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现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纳入省一级预算管理的本科院校(不含武汉体育学院)和省教育厅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活动应纳入审核管理范围。
二、工作流程
各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先报省教育厅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再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审核内容
各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报省教育厅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是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二是经人大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和政府采购预算表;三是项目任务书和采购清单;四是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五是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四、受理时间
采购进口产品实行集中审核方式,省教育厅每年4月和8月集中受理采购申请。
五、工作要求
1、凡没有安排相应预算的,原则上不得采购进口产品。特殊情况必须采购的,应先履行预算调整追加程序。
2、采购进口产品,属于国家限制的重大技术装备及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省发改部门意见;属于国家限制的重大科学仪器装备的,应当出具省科技部门意见。
3、各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专家组应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单位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4、采购进口产品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单位当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20%,因特殊原因超出控制比例的,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重新进行论证。
5、因产品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各单位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6、各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经审批同意后,应通过政府采购网申报计划,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或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将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湖北省教育厅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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